采编系统入口
期刊信息
本刊声明
编辑部公告
维修技术人员赵某在公司内不幸猝死,人社部门作出“视同工伤”认定,然而公司不服将人社部门起诉至法院。近日,昌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公司诉昌平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一案并当庭宣判。
案件回顾
赵某在某公司负责产品维修检测工作,从2018年10月入职到2021年12月事故发生期间,公司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该公司员工数量不多,业务量也较少,客户提出需求的时间通常不固定,所以赵某的工作时间相对灵活。12月7日上午,赵某独自一人进入工作地点后再未外出。
12月8日中午,同事发现赵某在办公场所内死亡。之后,赵某的母亲郝某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但公司不服,向昌平法院起诉区人社局,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针对赵某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展开激烈辩论。原告公司诉称,赵某被发现时现场的工作设备未开启,且人在沙发旁边,鞋子摆放在附近,死亡时可能正在休息,属于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岗位。区人社局则认为,一旦赵某进入工作场所,即处于工作状态,应当推定赵某死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若用人单位有异议,应当承担证明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举证责任。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昌平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最终,昌平法院当庭宣判,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一、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
“工作时间”一般指单位规定的正常上班时间,“工作岗位”通常指工作涉及区域及其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只要是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收尾工作,以及确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加班和必要工间休息等,都是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进行的合理延伸。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及其他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事实比较清楚,但受伤经过和原因无法查清的工伤认定,应当从有利于保护遭受事故伤害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