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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部公告
广州地铁“偷拍”事件所引发的有关诽谤行为的触法边界备受关注,有学者认为涉事女生或可免刑责,但仍属违法行为。
近日,广州地铁8号线“大叔被疑偷拍自证清白后仍被曝光”事件引发关注。据报道,视频中,一女子看见一中年男子蹲着玩手机,怀疑对方是偷拍自己,要求检查相册。中年男子同意让女子检查相册自证清白。发现相册中并没有任何偷拍的照片之后,该女子仍旧警告男子说:“小心点啊,别乱拍。”
此后,该女子在网络曝光男子是猥琐男,称其手法娴熟不是第一次作案。博文发布之后引发网友讨论,有少数网友认为该女子的做法已属“恶意造谣”。
6月11日,经警方介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女子在网上公开道歉。其间,受害方表示:她公开道歉就好,不想影响她太多。
对此事件,有学者观察指出,涉事女生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诽谤罪,但因获得受害人的原谅或可免除刑事责任,但其行为仍属违法,应接受治安行政处罚或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有特定身份,还可能涉及相关纪律处分。
诽谤的触刑边界:捏造事实且情节严重,但不告不理
“从目前来看,涉事女生的相关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诽谤罪。”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军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并情节严重的行为,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但据法律规定,犯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赵军表示,这意味着,如果受害方原谅了涉事女生,其行为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澎湃新闻注意到,从法理角度上看,诽谤行为要构成诽谤罪,必须具备两大前提:一是捏造事实,二是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