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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有劳动者为了尽快获赔,选择与企业“私了”,却不知“私了款”可能远少于法定赔偿额——
“工伤私了”是双赢还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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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工伤事故发生后,涉事双方均希望尽快了却赔偿事宜,“私了”现象一直存在。那么,“工伤私了”协议能不能签?该怎么签? “‘私了款’拿到了,但比法定工伤待遇少太多了!”职工陈忠礼(化名)在珠海某工地作业时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却被拒付。
近期,记者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这起涉及工伤赔偿协议的劳动争议纠纷案,认定深圳某建工劳务公司与陈忠礼签订的案涉协议构成显失公平,陈忠礼有权请求撤销协议并主张未到位的赔偿款项。
现实中,工伤事故发生后,涉事双方均希望尽快了却赔偿事宜,“私了”现象一直存在。那么,在工伤赔偿问题上,为何劳动者会选择与企业进行“私了”?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员工受伤后企业赔付“私了款”
陈忠礼是深圳某建工劳务公司正式员工,日常负责铺地板砖。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2021年10月,陈忠礼在珠海一工地作业时不慎被大理石砸伤右手,后于次年1月被认定为工伤。2022年4月24日,陈忠礼与该公司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约定双方于当天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赔付其3.2万元,陈忠礼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
2022年6月,陈忠礼拿到劳动能力鉴定书,其所受的伤被评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十级,停工留薪期为2021年10月4日至2022年1月4日。在得知其所应依法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当初的“私了”赔偿金额相去甚远后,陈忠礼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申请了劳动仲裁。后经仲裁裁决确认,双方于2022年4月24日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应支付陈忠礼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共计近12万元。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香洲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令其无须再支付相